2005年11月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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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不合法 诉讼请求被驳回
朱泽军

  案件回放
  家住宁波市区的谢老先生育有一女俩子,他早年丧偶。谢老先生生前一直租住在市区某房屋管理处一套两室一厅的直管公房内,并与大女儿共同生活。谢老先生去世前曾留下遗嘱:我的晚年生活长期由长女照料,在我百年之后,现有的这套房子归大女儿所有……今年春天,谢老先生因病去世。前不久,他的俩个儿子与长女因为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俩个儿子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亲生前居住的这套房屋。谢老先生的长女则手持父亲遗嘱,认为自己是这套房屋的合法继承人。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了解,认定双方当事人讼争的谢老先生生前居住的这套房屋系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不属谢老先生个人财产,其就此所立遗嘱无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
  所谓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当事人讼争的房屋虽系谢老先生生前居住使用,但这是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属于国有财产,不属谢老先生个人财产,不仅谢老先生无权处分,他的几个子女同样无由分割。